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陕财办会[2005]77号
总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上述会计工作。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省财政厅指导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中、省驻西安地区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及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驻其他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工作。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工作,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向省财政厅备案。